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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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成功举行******
中新网埃及沙姆沙伊赫11月16日电 当地时间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27)“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在埃及沙姆沙伊赫举行,边会由中国新闻社与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主办,中国新闻网承办,能源基金会协办。
中国新闻社总编辑张明新作视频致辞。 供图中国新闻社总编辑张明新在视频致辞中表示,气候变化是我们这个时代必须直面的全球性重大挑战。共识就是力量,在气候变化治理领域,媒体扮演着普及知识、行动倡导、连接各方、凝聚共识的重要角色。中新社一直高度重视气候传播,积极拓展工作领域,愿为讲述传递中国与世界的低碳好故事、绿色好声音以及合作新成就,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主任田成川作视频致辞。 中新网记者 陈天浩 摄生态环境部宣教中心主任田成川在致辞中表示,加强气候传播,积极提升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具有基础性和战略性意义。宣教中心以提升公众环境和气候意识为己任开展积极探索,积极打造品牌项目和宣传平台,包括开展丰富多样的气候传播活动、发起成立气候传播平台和行动网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教育培训等。
在能源基金会首席执行官兼中国区总裁邹骥看来,实施气候变化政策是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能源基金会的愿景和生态文明思想一脉相承。他说,应通过气候传播让社会公众接受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意识,尤其要为青年一代所接受,并最终转化为青年一代的行动。能源基金会早在七八年前,就专门成立了相关的传播项目。
图为王毅在“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上进行演讲。 中新网记者 陈天浩 摄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王毅在演讲时则提到,中国正在构建一个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需要协调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关系,还要有更好的公共参与。他认为,通过建立国家公园,一方面能够利用国家公园本身的教育功能来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公众的参与,也将更好更快地推进中国国家公园的建设。
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发展局局长助理管秀鹏介绍了该合作组织开发的能源全球平台,“接下来我们将以能源全球平台为媒介,与各方携手共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推动社会共识的形成和广泛的公众参与需要一场公众气候观念的升级。”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气候传播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曾繁旭认为,气候传播要逐渐实现范式转变,通过好的故事,让科学数据和政策转变为真实可感的公众生活,让公众觉得,能源、气候议题并不在远方,而在你我身边。
能源基金会策略传播项目主任荆卉表示,“让气候议题更加主流化,未来有很多可以继续发力的方向,比如强化公众对于气候问题和低碳解决方案更科学的理解、增加气候变化在社会讨论中的可见度、强调低碳转型以人为本的定位,以及给公众提供更多参与机会和直观体验,让人们认识到自己既是低碳转型的贡献者,也是受益者。”
图为彭大伟现场分享对中国气候报道新趋势的观察。 中新网记者 陈天浩 摄中新社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兼中新网副总编辑彭大伟分享了自己对中国气候报道新趋势的观察,“随着VR、AR等技术及新媒体、融媒体形态的不断延伸发展,未来的气候传播形态将更加广阔,针对的受众将更加广泛,也必将在全社会汇聚更大合力。”
伦敦大学学院可持续金融和基建转型首席教授梁希分享了对中国企业ESG发展的见解并建议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方面根据国情制定本土化的信息披露标准,推动智能化的数据收集,同时通过能力建设和政府领导,从根本上提升市场主体对ESG的认知。
图为“气候传播与公众意识边会”现场。供图在边会圆桌对话环节,“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建宇、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廖原、绿色和平中国首席代表袁瑛,就面向“双碳”目标转型实践与气候传播的议题进行讨论。
张建宇认为,技术进步使我们对气候变化做出的贡献能够可持续以及可被认识到。有了支持的态度、理解的程度,以及技术进步带来的具体改善,我们将可进入美好生活和气候友好的新时代。
廖原也认为,技术的赋能使得我们对更美好生活中舒适的追求,以及对气候变化做出的贡献,两者开始趋同,这能够帮助每个人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支持、理解和行动落到实处。
“公众气候行动具有多样性和在地性”,袁瑛指出,ESG等新兴议题,对企业采取更高更好的气候行动有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同样会推进公众、企业采取不同层级的气候行动。(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